1. 赡养与扶养义务(父母子女、祖父母孙子女)
核心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、第1074条、第1075条
普法要点:赡养、扶养义务是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,涉及父母与子女、祖父母与孙子女、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,不履行义务的,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(1)父母与子女:①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,包括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,不得虐待、遗弃父母;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;③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(2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与孙子女、外孙子女:①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;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有赡养的义务。
(3)兄弟姐妹:有负担能力的兄、姐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、妹,有扶养的义务;由兄、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、妹,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、姐,有扶养的义务。
维权提示:主张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的,需留存相关证据(如无劳动能力证明、生活困难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等),协商不成的,可向法院起诉,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;义务人拒不履行的,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核心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093条至第1115条
普法要点: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定行为,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,收养关系成立后,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,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;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
收养的法定条件:(1)收养人需具备: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;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;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;年满三十周岁;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,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。(2)被收养人需具备:丧失父母的孤儿;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;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(3)送养人需具备:孤儿的监护人;儿童福利机构;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
收养的法定程序: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;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;收养关系成立后,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。
收养关系的解除: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,不得解除收养关系,但是收养人、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;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,应当征得本人同意;收养关系解除后,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,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。
维权提示:建立收养关系,必须办理收养登记,未登记的,收养关系不成立;解除收养关系,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,协商不成的,可向法院起诉;收养关系解除后,涉及抚养费、财产分割等问题的,可协商或起诉解决。
核心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042条、《反家庭暴力法》
普法要点:家庭暴力是婚姻家事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,包括身体暴力、精神暴力、性暴力等,受害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,施暴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家庭暴力的界定:(1)身体暴力: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;(2)精神暴力:侮辱、诽谤、恐吓、跟踪、骚扰等行为;(3)性暴力:违背受害人意愿,实施性侵犯等行为;(4)其他方式的家庭暴力。
受害人的维权途径:(1)及时报警:遭遇家庭暴力时,立即拨打110报警,留存报警记录、出警回执,警方会依法处置,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、治安处罚,情节严重的,追究刑事责任;(2)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: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、骚扰、跟踪、接触受害人及其近亲属,责令施暴者迁出受害人住所;(3)寻求帮助:可向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求助,请求调解、提供庇护;(4)提起诉讼: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,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,要求施暴者少分或不分财产;若施暴者构成犯罪(如故意伤害罪),可向公安机关报案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维权提示:遭遇家庭暴力时,务必优先保护自身安全,及时留存证据(如报警记录、病历、伤情照片、沟通记录、证人证言等);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,若施暴者违反保护令,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追究其法律责任;不要因害怕、隐忍而放弃维权,法律会全力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。
